记者昨天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百分之80%。2007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为850元,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我市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上调为680元。
宝安、龙岗两区及光明新区参照以上标准执行。(深圳晚报 记者 李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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