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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3名不满10岁的男孩,赎人条件是15万。但当看到被绑孩子嬉闹玩耍不禁想起了自己的孩子,绑匪居然给了孩子20元并送他们坐公交车回家……这是一起发生在云南省呈贡县的离奇绑架案。作案的两名男子,也因此犯绑架罪分别获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与有期徒刑6年。(5月26日《燕赵晚报》)
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6年。面对这样的判决,有良知的人们都会大呼意外——于法没有据,于情更无理!我们不能不问:“法律到底是用来做什么的?”
先说“于法没有据”。因为《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既然《刑法》这么做了规定,我们就有理由质疑,当地一审法院为什么要依据“绑架罪”量刑而不依据“犯罪中止”来定性呢?
再说“于情更无理”。我们知道,法律的价值不是在于惩罚人,而是在于教育人、改造人,是通过惩罚的手段来教育人、改造人。这正是我们提出“劳动改造”的根本所在。判刑“劳改”就是为了教育人、改造人。
俗话说,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需要“劳动改造”就能自己幡然醒悟不是更好吗?我们建监狱,也是为了最终消灭监狱。不是监狱里在押的犯人越多越好,而是想通过这个监狱改造他们不再“做坏事”,直至最后无人犯罪,无人坐牢。况且,我们的司法资源本身也并不富裕。
如果犯罪嫌疑人本来以为中止犯罪会获得政府(应该是法律)宽大处理,没想到最终还是受到了最严厉的制裁,这就会让他们有一种被社会抛弃的感觉,甚则有可能“破罐子破摔”,对社会产生对抗心理。这就背离了教育人、改造人的立法初衷。
重判主动中止犯罪者,也会给其他正在实施犯罪者失去了主动中止犯罪、主动投案自首的勇气,他们认为反正抓住了会蹲大牢,就会继续实施犯罪。如此,就会使我们的社会和民众受到更多、更大的犯罪伤害,也就会使得我们的司法得不偿失。
对向往从善的人们关闭大门,这并不是现代文明社会所追求的。我希望二审法院有一个更合法且更合理的宣判;而我更希望的,这本身就是一个假新闻。[鲁开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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