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社云南分社主办
云南新闻网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中心>近期热点>文章内容

法律的价值不是惩罚人而是改造人
来源: 发布时间:2007-12-23

  绑架3名不满10岁的男孩,赎人条件是15万。但当看到被绑孩子嬉闹玩耍不禁想起了自己的孩子,绑匪居然给了孩子20元并送他们坐公交车回家……这是一起发生在云南省呈贡县的离奇绑架案。作案的两名男子,也因此犯绑架罪分别获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与有期徒刑6年。(5月26日《燕赵晚报》)
  
  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6年。面对这样的判决,有良知的人们都会大呼意外——于法没有据,于情更无理!我们不能不问:“法律到底是用来做什么的?”
  
  先说“于法没有据”。因为《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既然《刑法》这么做了规定,我们就有理由质疑,当地一审法院为什么要依据“绑架罪”量刑而不依据“犯罪中止”来定性呢?
  
  再说“于情更无理”。我们知道,法律的价值不是在于惩罚人,而是在于教育人、改造人,是通过惩罚的手段来教育人、改造人。这正是我们提出“劳动改造”的根本所在。判刑“劳改”就是为了教育人、改造人。
  
  俗话说,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需要“劳动改造”就能自己幡然醒悟不是更好吗?我们建监狱,也是为了最终消灭监狱。不是监狱里在押的犯人越多越好,而是想通过这个监狱改造他们不再“做坏事”,直至最后无人犯罪,无人坐牢。况且,我们的司法资源本身也并不富裕。
  
  如果犯罪嫌疑人本来以为中止犯罪会获得政府(应该是法律)宽大处理,没想到最终还是受到了最严厉的制裁,这就会让他们有一种被社会抛弃的感觉,甚则有可能“破罐子破摔”,对社会产生对抗心理。这就背离了教育人、改造人的立法初衷。
  
  重判主动中止犯罪者,也会给其他正在实施犯罪者失去了主动中止犯罪、主动投案自首的勇气,他们认为反正抓住了会蹲大牢,就会继续实施犯罪。如此,就会使我们的社会和民众受到更多、更大的犯罪伤害,也就会使得我们的司法得不偿失。
  
  对向往从善的人们关闭大门,这并不是现代文明社会所追求的。我希望二审法院有一个更合法且更合理的宣判;而我更希望的,这本身就是一个假新闻。[鲁开盛]


[收藏] [推荐] [评论(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最新评论
热点新闻
到《色,戒》才放开
洛阳烈士陵园是否听到了“集结号”
建议人大对恶意取款定性
两失嫁期 曾传断背情
央企利润都到哪里去了?
足协官员借黑中介大捞好处
向世界先进城市叫板
湖北局部农田仍受旱
是什么影响了中国员工的敬业度
昆明汽车"喝酒"以后再上路
精彩图片
宝马X6
改装车展
将上市的八款新车
中级轿车新标杆
世爵跑车
LV限量版奢侈跑车
杰伦粉丝都进来
机器猫
·周华健过47岁生日混血女儿亮相
·昔日"大仔恋"照片曝光
·央视主持张斌家丑外扬 妻子大闹CCTV5发布会
·2007年全球十大奇闻
·“秘婚族”明星大曝光
·《甜蜜蜜》剧照曝光 孙俪、邓超热吻缠绵
·男童眼中插入断筷20天
·周杰伦《功夫灌篮》新剧照曝光
·CBA广东22连胜被无情终结
·2007娱乐圈大盘走势报告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新闻热线:(0871)3194449 传真:(0871)3194442 电子信箱:news@mail.newsyn.com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中国新闻社云南分社法律顾问:高航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530100110817]
主办:中国新闻社云南分社[京ICP备05004340号] 本网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云南分社观点。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