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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培训费已成跳槽阻碍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08-04-18
  近日的东航云南分公司21个航班集体返航事件让公众再一次注意到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劳资矛盾。昨日,广州劳动法专家、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某航空公司聚集一堂,开会研讨《劳动合同法》下飞行员的辞职法律问题。 

  广东省、市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肖胜方指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飞行员提出书面辞职后的45天内,航空公司必须办理完离职手续,航空公司不放人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1被迫辞职不需赔培训费

  飞行员辞职最大的障碍就是天价培训费,但如果是因为航空公司原因,飞行员被迫辞职,培训费还用付吗?肖胜方认为“不需要赔付培训费”。他指出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飞行员是被迫辞职,不但不必支付培训费,甚至可以向航空公司索赔。”因为是企业的行为推动劳动者提出辞职,就等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培训费属于违约金,劳动者没有违约行为则不应付出违约金。

  2  辞职45天内公司应放人

  飞行员提出辞职后,航空公司一般都不肯轻易放人,扣留飞行员档案一两年的做法也时有出现。肖胜方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单位在之后的15天内要把人事档案转交劳动部门。“也就是说45天内,航空公司应该交出飞行员的档案,否则飞行员可以索赔。”目前正代理着四起飞行员辞职索赔官司的刘继承律师则建议将飞行执照纳入档案范畴,“飞行员上机必须有体检合格证和飞行执照,缺一不可,没有执照只有档案也不能执飞,现在很多航空公司是扣着执照,直到与下家航空公司达成跳槽协议,才移交飞行执照。”而飞行员的赔偿费用则可以在完成工作交接后继续协商或者诉讼。

  3  昂贵培训费用外人难想象

  据不完全统计,自2004年民航市场开放以来,全国共出现了100多起飞行员辞职的案例,而航空公司向飞行员提出的违约索赔记录也从最初的一百多万元到几百万元,甚至一千多万元。究竟一个飞行员辞职需要支付多少培训费用成为了这次研讨会上的一个焦点。

  刘继承律师根据其代理经验指出,目前航空公司向辞职飞行员索要的培训费用,包括在航校的培训费用,以及入职后的复训、转机型等培训费。他认为,复训作为行政力量强制飞行员每年进行的两次培训,是飞行员在职期间为了完成工作必须要进行的训练,不应记入索赔的培训费。此外,刘继承还认为,由于大部分转机型,都并非出自飞行员本人意愿,而是航空公司根据自己的商业计划强制要求的,也不应计入索赔的培训费中。

  专程从外地赶来的某航空公司的法务经理则强调,目前国内只有三家航空公司拥有供飞行员训练的模拟机,这些模拟机极其昂贵,引进价格在1500万美元左右,并且还需要维修保养费用。如果自己没有模拟机,就要把飞行员送到国外去训练,一小时就要128—130美元,“培养飞行员之昂贵是行外人难以想象的。”

  对此,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肖胜方指出,目前已有的判例是,飞行员离职时,培训费用的计算大部分是参照原民航总局109号文规定的70万元-210万元的幅度内进行赔偿,但事实上该文层级不高,而且是针对航空公司间飞行员流动的补偿标准而言的,并不能作为飞行员和航空公司间培训费问题的参照标准。但由于目前大部分航空公司都拿不出充分的培训费的凭证,而国家法律又无相关规定,仲裁庭和法院就只好参照该文进行判决。肖胜方建议,航空公司要注意保留培训费的凭证,与飞行员签好培训合同,细化培训内容,避免在索赔时遇到的尴尬。

  4  实行转会制稳飞行员情绪

  某航空公司法务部经理坦承,现在飞行员闹情绪的情况的确已经影响到整个航空业的飞行安全。“我们赞同飞行员转会制度,飞行员辞职后应赔偿的培训费用由新东家支付。我们希望民航局下文,具体规定飞行员从老东家到新东家应该怎么操作。”该经理还透露,目前飞行员跳槽是在民航局下属的地区局主持下,新、老两个东家协商解决。但在实际操作中,新东家为了压低赔偿费用,一般会让飞行员“打前战”,讲价钱,打官司,闹情绪。而走仲裁、法院这个程序,拖的时间很长,对航空公司的经营、飞行稳定都产生不良影响。

  肖胜方律师也指出,刚刚实行的《劳动合同法》主要针对制造型企业,在政策上倾向于保护弱势的劳动者。而飞行员是稀缺的资源,和一般的劳动者存在区别,《劳动合同法》用在飞行员上就会出现一些“不适应”,比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一般劳动者中很受欢迎,而飞行员却不愿意签。

  ●事件回顾

  21航班集体返航
 

  3月31日一天内,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分公司从昆明飞往大理、丽江、版纳、芒市、思茅和临沧等地共18个航班返航,航班飞到目的地上空后,乘客被告知无法降落,又都飞回昆明,这导致昆明机场更多的航班延误。

  4月1日,东航云南分公司又有3个航班“因天气缘故返航”。据知情人称,这是飞行员对“3·31”集体返航事件的声援。

  东航被停部分航线经营权

  民航局对该公司处150万元罚款


  据新华社电中国民用航空局昨天公布了对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航班返航事件做出的调查结论,认为这是一次东航云南分公司少数飞行人员无视旅客权益所造成的一起非技术原因的返航事件,同时对东航做出处罚决定。

  返航出于非技术原因

  民航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经过技术调查,调查组认定,东航云南分公司3月31日和4月1日返航的21个航班中,因飞机故障原因返航的1班;因天气原因返航的2班;非技术原因故意返航的4班;听到前机返航,处置不当,盲目返航的5班;因译码设备工作不正常,QAR(飞行数据快速存取记录器)无数据或数据错误,无法从技术上判定返航原因的9班。据此民航局认为,此次返航事件,主要是东航云南分公司少数飞行人员无视旅客权益所造成的一起非技术原因的返航事件。

  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这位负责人表示,民航局依据有关规定,决定对东航做出两项处罚:一是停止东航云南地区部分航线、航班的经营权,交由其他航空公司经营。具体执行事宜由民航西南管理局安排;二是对东航处以人民币150万元罚款,上缴国库。责令东航在三个月内完成相关设备的改装升级,恢复QAR译码设备的正常工作。

  这位负责人说,民航局同时对东航提出四条工作要求:一是严格执行各项规章标准,稳定队伍,确保飞行安全;二是妥善处理好此次返航事件涉及的旅客权益问题;三是对此次返航事件负有责任的相关领导进行严肃处理。在云南分公司开展法制观念、责任意识、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整顿;四是继续就部分航班返航的非技术原因进行深入调查,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针对民航局的处罚,东航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此次事件暴露了东航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东航将认真汲取教训,切实改善管理。
【责任编辑:史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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