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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反馈缘何寂静无声
来源:云南法制报 发布时间:2008-07-08

  由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妇联共同成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历时近两年时间开展制定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截至 7月1日,记者了解到法律修订小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已结束。

  修“法”小组:煞费苦心却无成果

  《实施办法》分别从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婚姻家庭权益这六方面入手,对妇女的权益进行保护。可谓面面俱到,并且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记者在对采访过程中了解到,虽然《实施办法》已经在云南省各大网站上发布,并广征民意,但提出反馈意见的人却寥寥无几。“其中一位老妇提出数十条意见,却只有一条是与现行《婚姻法》沾边的,这一条我们已经上报”,在妇联负责搜集反馈信息的一位同志无奈地说。记者又电话采访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记录反馈信息的同志,他也表示没有收到什么实质性的效果,“大多数反馈意见都是针对她们个人问题的上访信。”该同志说。

  妇女群众:享有权利却不知情

  记者又在江岸小区随机对100名妇女做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只有2%的人听说过《实施办法》向广大妇女征求意见,但皆没有对此事加以关注。98%的人表示对此事不知情。据统计,其中43%的妇女表示如果还有哪项权力需要保障,就是她们的就业平等权。“在就业的过程中我们的机会比男性要少很多,用人单位一般在男女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都会优先录用男员工。”一位姓崔的女士说。18%的妇女提出应当对女性同胞的婚后财产加强保护。“有些男性结婚就是为了‘吃软饭’,为了避免女性人财两空加强保护女性的婚后财产是应该的。”张女士说道。另外,15%的妇女认为对性骚扰应当严惩,“现在有很多张狂的‘公交车色狼’使我们在乘坐公交车时提心吊胆。”魏女士气愤地说。8%的妇说需要法律制止丈夫的暴力、子女应当有随母姓的权利、对丈夫婚后出轨应当严惩等。剩余16%的妇女表示没有什么意见可提。“我的生活挺好的,该保障的都已经保障了。”李女士笑着说。“我没有什么好说的,立法的事和我们这些普通百姓没有关系,我们也不懂。”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女士说道。

  立法为民 深入群众才是硬道理

  调查结果表明,当今的妇女同胞最需要受到保护的是她们的就业权。许多女性在想要靠自己的智慧和勤奋在职场打拼的时候,却苦于没有施展自己才能的机会。很多单位由于考虑到妇女需要休产假等问题而拒绝录用女员工。新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妇女就业”、“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细致地规定了妇女在就业过程中应当享有的生育权,使得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录用女员工或剥夺女员工正常的生育权。

  另外,据记者了解在许多家庭中,男方对女方实施暴力已是屡见不鲜的事情,而女性同胞一是碍于面子,俗话说“家丑不能外扬”,另外也由于没有适当的处理机关,普通的家庭暴力不致向法院起诉,所以在家里遭受丈夫暴力侵害的妇女时常陷于有苦难言的尴尬境地。《实施办法》鼓励组织和个人对家庭暴力中的受害妇女提供帮助。并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在基层派出所设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案件受理点,这样就把妇女从尴尬中解救出来,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不用再“打破牙齿往肚子里咽”。

  由此看来,《实施办法》力图做到紧扣实践,这样的立法体制就更需要保护对象的支持和响应来完成,因此,深入妇女群众、让妇女群众更多的了解立法,使立法过程透明、内容公开,才能更好的为广大妇女同胞服务。

  专家感言:需加强宣传力度

  《实施办法》修法小组绞尽脑汁想要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做到细节、落到实处,但是了解《实施办法》的民主精神和法律意义的妇女却少之又少。为此,记者特地采访了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兼任省妇联法律专家委员高崇慧教授,高教授指出产生妇女对自己的权益保障反应漠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在宣传方面做的还不够到位,立法机关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想方设法使更多的妇女群众参加到公开、民主的立法当中来;二、在政府培育的法制环境下,普通百姓对立法没有更多的认识,没有参与立法的观念和意识;三、快节奏的经济生活使人们在不涉及到自己切身利益的情况下无暇顾及法制的发展。

  最后,高崇慧教授感慨地说:“很多人都把《妇女权益保障法》称作是‘棉花法’,是因为它的法律责任不像其他法律那么强,人们的重视程度有所欠缺。所以对妇女权益侵犯的事实和现象在社会中仍然时有发生。因此,《实施办法》的立法要从各个方面来考虑,要保障《实施办法》出台后切实、顺利的实施,不但要依靠一个有利的社会环境与保障措施、道德准则、宗教信仰、单位规章等各种因素相结合,制造出一个良好的法治社会的氛围,更要注重立法公开的宣传途径和宣传力度,真正做到妇女的权利由妇女自己做主。”(裴沛 杨景溪)


【责任编辑: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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