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社云南分社主办
云南新闻网
当前时间:

当前位置:首页>其他>其他2>文章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公告
来源:公安部 发布时间:2008-06-25

  (2006年8月30日 2006年第57号)

  为更好地支持中国企业到缅甸、老挝投资,开展罂粟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现就出口经营者向缅甸、老挝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经营者向经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缅甸、老挝投资设立的境外中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中资企业)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所列易制毒化学品的,须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逐单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二、出口经营者向境外中资企业出口《规定》附件1《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所列第43~58项易制毒化学品且为境外中资企业生产自用的,可采取年度计划审核制度。出口经营者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次年向境外中资企业出口上述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口计划(包括品种、数量、用户、用途、报关口岸、运输途径等)。该计划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公安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商务部,商务部会同公安部进行国际核查后核准。

  三、出口经营者实际出口前,仍应按规定逐单申请出口许可。商务部在年度出口计划范围内核准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企业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企业凭证在指定口岸办理海关手续。

  四、出口经营者须建立有关易制毒化学品出口台账,详细记录对缅甸、老挝的出口情况,并保留相关单据至少两年备查;同时,每年第一季度应将上一年度对缅甸、老挝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情况汇总上报商务部。

  五、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负责对上述出口经营者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结果应及时上报商务部,并抄报公安部和海关总署。

  六、对于出口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或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商务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视情取消已批准的年度计划并暂停新年度计划申请的受理。


【责任编辑:蒋晨】
[收藏] [推荐] [评论(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最新评论
热点新闻
中国历史上24位美丽的女人
四川汶川地震伤亡人数表(即时更新)
云南要求各州市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云南省地震局组建工作队赶赴四川地震灾区支援
昆明市第十一届委员会领导班子联系电话
汶川县映秀镇灾情
十大美艳女星美胸秘方
中澳大战国足首发阵容
亚洲区20强赛赛程一览表
银装素裹的大山包上黑颈鹤在翩翩起舞
精彩图片
新一代超音速教练机
长荣海事博物馆探秘
青岛海域出现浒苔
大赤袋鼠亮相天津
主持人:王蓝一
奥展会上的明星蜡像
小浪底再现飞瀑景观
残奥会纪念币发行
·陈冠希与12位绯闻女友昔日亲密照全曝光
·“艳照门”新人身份全曝光
·“艳照门”再现两新照 名模颜颖思卷入(图)
·陈冠希家中私密自拍 与MaggieQ亲密相拥
·张柏芝早期叛逆妖冶照 浓妆艳抹显妖媚
·世界上最凶猛的14种猛犬
·大S走秀出丑花容失色
·一个漂亮女孩车祸前后
·艳照门,岂止是钟欣桐陈冠希的损失(图)
·女工头竟裸体管工人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新闻热线:(0871)3194449 传真:(0871)3194442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中国新闻社云南分社法律顾问:高航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530100110817]
主办:中国新闻社云南分社[京ICP备05004340号] 本网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云南分社观点。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