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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方式多样数额不限
与何连中熟识者告诉《财经》记者,此人“作风独断”,虽然不是外资司的正职,实际权力却胜于正职官员。甚至与相关部委对应的处司举行会议时,何连中也往往独揽发言权。
法院查明,何连中在十年间收受的企业贿赂,几乎都来自其手中掌握的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审批权的变现。依据行贿者的诉求,何连中受贿大致可分为两类情形。
一类如上述收受北京派克文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建伟贿赂,为的是帮助企业或个人参与或获得特定项目。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深圳市众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科电工贸公司董事梁冰等公司与个人对其行贿,即属此类。
另一类则是帮助企业获得项目批复,如收受海南中泰农业有限公司、辽宁成大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巴拉歌船务有限公司、深圳泰丰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贿赂。
海南中泰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海南中泰)、北京中恒泰公司董事长张汉在证词中表示,1996年,在海南中泰投资的马来西亚棕榈油项目报送国家计委审批过程中,他与何连中相识。1999年,海南中泰决定投资苏里南棕榈油项目,并与中国农垦集团公司等单位共同成立北京中恒泰公司(下称北京中恒泰)。为加强公司实力,他请何连中帮助联系新疆新天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天公司)入股该公司,并在国家计委项目审批期间,请求何连中予以关照。在何连中的指导和推动下,该项目顺利通过了审批。1999年12月,海南中泰与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新天公司等单位组建北京中恒泰,在苏里南投资开发棕榈油种植、加工项目获得国家计委批准。2002年12月,在项目落实过程中,北京中恒泰向外经贸部等有关单位草拟的各类报告均由何连中处理。
为感谢何连中对苏里南棕榈油项目审批过程中的支持,同时希望在项目落实中继续得到何的帮助,张汉于2003年1月至2005年6月,先后十余次从公司支取人民币15万元给何连中;2004年七、八月间,借何连中之子出国留学之机,张个人给予何连中人民币5万元。
辽宁成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辽宁成大公司)总经理张德仲称,1997年,辽宁成大公司决定在柬埔寨投资经营橡胶林项目。在向国家计委项目审批过程中,为缩短审批时间,他与项目合作方商议并经公司集体讨论,决定由项目合作方出资人民币15万元,给予负责项目审批工作的何连中。
法院查明,在何连中的帮助下,1998年11月 ,辽宁成大公司、中国农垦总公司与柬埔寨森苑贸易进出口公司等合资经营橡胶木制品加工厂项目,获得国家计委批准。其后,因项目投资方发生变更,1999年,辽宁成大公司再次将该项目报国家计委批复,同年8月获得批准。
以类似方式,何连中大肆收取相关企业的贿赂,形式多样,数额不限。如2000年至2001年,收受香港巴拉歌船务有限公司副总裁刘海港币5万元(折合人民币5.3万元);2000年至2004年间,收受深圳泰丰电子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迎给予的港币2万元、美元5000元、7000英镑(共计折合人民币16.6万元);2001年,收受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的共计折合人民币12.06万余元(人民币10万元、美元2500元);2004年至2005年,收受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7万余元)。
进入2005年,何连中受贿势头不减。2005年内,收受北京中科电工贸公司董事梁冰银行卡一张(内存人民币10万元);同年8月至11月间,收受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于国栋人民币7万元;2005年8月、11月间,收受深圳市众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赞明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
综上,何连中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5.6万余元。
部分贿款供儿子就读英国名校
《财经》记者获悉,一审宣判后,由于何连中本人认为量刑偏重,已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上诉。
何连中在上诉状中主要陈述了三点意见:一是其自首情节没有被一审法院认定;其次是他有主动退赃情节;另外何连中还在上诉状中自称其受贿有一定客观因素,他表示自己一向勤勉工作,只是所处部门比较特殊,难免受外在环境影响。
事实上,何连中上诉意见的前两点在本案一审中已有提及。特别是在该案一审的质证与辩论过程中,有关何连中的自首情节即是法庭辩论焦点。相关材料显示,何连中接受审查时,办案机关根据举报掌握其收受李建伟港币7万元的事实,何在案发后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行为。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称,希望法院考虑其自首情节。但法院认为,此举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自首情节,辩方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一审中,何连中的辩护律师曾指出,何连中在案发前退还北京中科电工贸公司董事梁冰等人给的人民币20万元及北京中恒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汉借何连中之子留学名义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因此这笔钱不应属于贿赂款项。
一审法院则认为,2005年8月、11月间,何连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梁冰等人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后,在纪检监察部门对其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并被宣布停职检查期间,为规避组织审查和掩饰犯罪,于2006年2月、4月,分别将所收款项予以退还的行为,此举不影响其受贿行为的认定。而张汉借何连中儿子何理出国留学之机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该款应认定为贿赂款项。
《财经》记者获知,除了张汉的5万元,何连中收受深圳泰丰公司的贿款中,7000英镑是用于为其子何理支付在英国剑桥依利国王公学(TheKing’sSchoolEly)的膳宿费。该校设址于剑桥,建校至今已有1000多年历史。作为英国最古老的贵族学校之一,该校专为9至16岁的学生提供贵族式的高质量教育,英国国王爱德华、亨利三世均毕业于该校。以一个副司级官员的正常收入,显然无法支持其子在如此昂贵的学校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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