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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原副县长向建国和原人大副主任董建成,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受他人贿赂10万元和9万元。上月,市三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向建国有期徒刑3年,董建成有期徒刑5年。
法院审理查明:丰都县原副县长向建国在1999年至2007年8月期间,利用其担任丰都县经委主任、丰都县副县长等职务便利,为相关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公司、化肥厂等企业提供方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请托为他人调动工作,先后6次非法收受他人感谢费共计1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向建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基于向建国有自首情节,且退清了全部赃款,遂对其减轻处罚。宣判后,向表示服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1998年至2007年8月,董建成在担任丰都县委常委、副县长兼移民局局长、丰都移民综合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及县人大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三峡库区丰都移民综合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兼新县城开发总公司经理秦黎明、重庆市奇正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杨正祥、丰都县沙石开发公司谭德龙等贿赂款共计人民币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董建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董建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退清全部赃款,市三中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董建成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准备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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