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8月至2007年,时任贵港市邮政局副局长的被告人陈育钦,利用分管基建、审计的职务便利,在工程验收、审计、结算,网点房屋建筑、维修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1万元。案发后,陈育钦共退出赃款人民币15万元。
检方认为,被告人陈育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好处费,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合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陈育钦对部分受贿犯罪的指控矢口否认,辩称,自己向检察院所作的供述是在违背其意志的情况下作出的。以港北区检察院检察长杨坚为首的控方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围绕各自的主张,就案件程序、案件事实、案件性质、犯罪情节、收受贿赂数额、证言证词可信度、被告人是否具有坦白从宽情节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鉴于案件情节复杂,法院将择日对该案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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