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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一法制干部获刑6年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09-04

  天津市红桥区政府法制办原主任陈铁军在被委派兼任一家企业的破产清算组组长期间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财物6.5万元。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以犯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一审判处陈铁军有期徒刑6年。据悉,一审宣判后陈铁军没有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陈铁军今年62岁。2004年9月,他受天津市红桥区政府推荐和委派,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担任天津市宏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组组长,代表区政府协调相关部门,配合法院审理宏商公司的破产案,并负责保护红桥区政府破产债权利益。

  法院查明,陈铁军在兼任宏商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及履行政府委派的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天津嘉利拍卖行董事长姜某(另案处理)、总经理张某(另案处理)的财物,为该拍卖行能够取得宏商公司金摇篮商厦的拍卖权及姜某实际控制的天津新生清算事务所尽快完成破产案件代理业务提供便利。同时,他还多次介绍上述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2005年春节前,姜某为了办理盛世锦华公司经拍卖竞得的金摇篮商厦产权证,派张某送给陈铁军人民币2万元,请其协调关系办好此事。陈铁军用这笔钱购买字画送人,余下价值7000元的字画自己占有;2005年4月,姜某为了感谢陈铁军为其办理了盛世锦华公司竞买的金摇篮商厦产权证,派人送给陈铁军3万元钱。陈铁军拿出1万元陪帮忙的人旅游,余款2万元揣入个人腰包。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检察院在查办当地两名银行高管去天津“炒地皮”的事件中,发现了天津嘉利拍卖行董事长姜某向陈铁军及天津法官行贿的线索,后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派,又负责起陈铁军等案件的侦查工作。2007年4月,陈铁军被带回辽宁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后,以受贿罪判处陈铁军有期徒刑5年,以介绍贿赂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涉案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记者:范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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