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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首例网聊骗财杀人案二审:法庭哭求活命权
来源:都市时报 发布时间:2008-01-29

法庭上,杨森落下了悔恨的泪水 牛光新供图

  “我们是最好的朋友,我从没想过害她,由于我的年轻鲁莽,给她和她的家人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痛,我也对不起我的家人……”

  1月28日,因不服一审的死刑判决,云南首例网聊骗财杀人案在云南省高级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网络杀手”杨森对杀害网友的行为后悔不已,当庭落泪,“希望法官能够给我一个活下去的机会!”

  云艺大学生诱杀南京女教师

  现年25岁的杨森是云南省艺术学院戏剧学院2003级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本科的一名在校大学生。杨森的家庭条件并不好,至今还拖欠着学校1万多元的学费,可他沉迷于网络,宁可把钱拿来上网。

  2005年,杨森以网名“秋的别馆”在网上聊天时,认识了一个“红泥”的女网友。“红泥”的真名姓雷,46岁,是南京某中学的一名教师,两人在网上一见如故。网聊中,杨森向雷某吹嘘投资经商并返以高利,在高利诱惑下,从2005年到2006年间雷某共汇给杨森148020元。

  2007年1月2日,雷某到昆明向杨森索要欠款,杨森开着他从租车行租借的伊兰特轿车,到王筇公路一无人之处时,两人为还钱的事争执起来,不想还钱的杨森凶相毕露,一手捂住雷某的口鼻,一手解下雷某脖子上的围巾,用围巾死死勒住雷某的脖子。

  杀人后,杨森将雷某拖进了公路旁的野草堆里,并从雷某身上搜走了眼镜、钱包等物品。随后,杨森用雷某的手机,向雷某的家人朋友发短信,谎称急需用钱,让其家人赶快汇钱。

  2007年11月,昆明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以诈骗罪、故意杀人罪,判决杨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万元;判令杨森赔偿雷某的家属经济损失76892万元,所得赃款148770元继续追缴。

  一审判决后,杨森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杀人后唱歌洗桑拿

  28日,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控辩双方的争执主要集中在“此案的定性是否是故意杀人”“杨森是否构成诈骗罪”“杨森是否有自首情节”3大焦点问题上。

  杨森的辩护律师认为:杨森的行为不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在雷某提出到昆明时,杨森为雷某安排吃住,主观上未逃避,当时雷某大喊抓骗子,杨森心里害怕,急于逃脱,才做出勒昏雷某的举动,达到干扰摆脱雷某的目的。雷某‘昏’过去后,杨森解开了她脖子上的围巾,脱掉她的毛衣,让她早点苏醒过来。杨森拿走雷某的眼镜、手机等是不想让雷某及时追赶他”。此外,辩护律师提出:杨森在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就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算作自首,“请二审法院对杨森从轻处罚”。

  对于杨森杀人是故意还是“失手”,检察官的观点简捷明了。“动手前,杨森套出了雷某银行卡的密码;在和雷某的搏斗中,做出了捂鼻子、勒脖子的极端举动,这样极端的方式说成是‘意外’非常不合常理;杀人后,杨森搜走了雷某身上的钱物,还用雷某的手机给其家属发短信,想继续骗钱。从事前、事中、事后整个过程来看,他是在积极追求雷某死亡的后果”。

  法庭上,检察官说了一个细节,让人们感到杨森的冷血,“杨森杀人后并不惊慌,像没事似的,当晚还到KTV去唱歌、喝酒、洗桑拿,玩得很晚”,就连见多识广的检察官也不禁感慨:“他这么年轻作了大案后,还这样放松,这对于一般人是不可想象的!”对此,杨森的解释是:“当天,我订了一个KTV,准备和雷某一起去唱歌。后来,(雷某死后)我一个人开车回来,KTV的工作人员打电话来催,我想房都订好了,就过去了。”

  因为案情重大,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宁可赌博也不交学费

  法庭上,杨森辩称自己的行为只是为了脱身,并不想故意杀死雷某,“我们认识三四年了,是最好的朋友,我从没想过害她。我拿了她的钱不假,可我想做生意赚了钱后会还她的。”

  问:既然你们是好朋友,你为什么要杀雷某?

  答:当时她骂我妈,还吐口水在我脸上。我打了她几下就想走了,但有一辆车开过来,她竟大叫“抓骗子”,我为了不让她乱说,才捂她的嘴、勒她的脖子。

  问:你有没有欠学校学费?

  答:欠了1万多元

  问:雷某打了十多万元钱给你,你为什么不交学费?

  答:我想拿出来做生意,赚了钱再交学费。

  问:你有没有赌博?

  答:有,输了几万元钱。

  问:为什么要去赌博?

  答:朋友叫我去玩,我想赌博比做生意(钱)来得快,就去赌了。

  在最后陈述时,杨森声泪俱下:“我算是一个虚荣心很强的人,自尊心也太强,发生这样的事完全是由于我的争强好胜。由于我的一时冲动,我忽视了一个人的生命,这个行为是一个很不好的行为。在这事中,我相当鄙视自己的所为所为,由于我的年轻鲁莽,给雷某及其家属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痛,我也对不起我的家人。我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感到无比的羞愧和耻辱,同时也很自责,希望法官能够给我一个活下去的机会!”


【责任编辑:史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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