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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成为制度常态
来源: 发布时间:2007-12-23

  中共北京市委近日转发《中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须向相关领域人大代表通报,市政府每年确定的为民办实事项目也要在确定前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代表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汇总后,送交市政府用于决策参考。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出台的这个《意见》,规定人大代表可以事先介入政府的重要决策,这与以往政府一般都是在重要决策已经初步做出之后才向人大代表征求意见,由于时间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限制,人大代表提出的部分意见常常无法落实相比,是一个值得肯定的积极变化;与有些地方政府无视人大代表的职权,甚至刻意抵制人大代表的介入,不但事先不向人大代表征询意见,而且事后也不对人大代表有所交代相比,更是有着本质的区别。

  以往政府做出决策后向人大代表“打招呼”,人大代表再向政府决策提出意见,无论这些意见多么有价值,也无论它们能否被采纳,从程序上讲,人大代表的努力多少都显得被动而滞后。现在,人大代表事先介入政府的重要决策,可以对政府决策的过程和结果施加应有的影响,政府向人大代表征求意见不再是“走形式”,人大代表提出意见也不再是“说了白说”,一方面体现了人大代表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另一方面,这也是人大履行监督政府职能的题中应有之意。

  人大代表从人民群众中来,对社情民意有广泛深入的了解,他们向政府部门提出的意见,由人大常委会汇总后送交政府用于决策参考,最终,他们的意见能起到多大的参考作用,他们的介入能对政府决策产生多大的影响,要由政府部门根据多方面的情况做出取舍。如果说,人大代表在这个层面上的介入是对政府的“软约束”,那么,人大代表还可以通过在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上提出议案、进行表决,“借助”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履行监督职能的形式,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对政府重要决策的有效介入。

  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简称《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手段,对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在人大代表对政府决策所涉及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意见的基础上,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形式,包括在必要的时候使出“杀手锏”———依法撤销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以加强对政府重要决策的监督。在这里,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决策提出的意见、做出的决定,就超越了送交政府“仅供参考”的意义,而是对政府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硬约束”。

  人大代表以个人或部分代表的名义事先介入政府重要决策,与人大常委会以权力机关的名义加强对政府重要决策的监督,既是两个层面的工作,又可以通过制度创新实现“无缝衔接”,逐渐发展成为以监督为核心、以“硬约束”为导向的制度常态。为代表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品质和科学水平,推动政府依法行政,每个人大代表都责无旁贷,人大常委会更是大有可为。

  作者:潘洪其

  责任编辑:史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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