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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这个本以为要被新《劳动合同法》打入冷宫的行业却意外因为这部法而繁荣起来。现在很多企业,包括航空、银行、石油、电信等行业的大型国有上市公司,纷纷在年底前突击把一些员工改为劳务派遣。有的企业甚至让劳务公司公开竞标,以求把企业的成本和责任压到最小。(12月13日《南方周末》)
劳务派遣公司的火暴,意味着有更多按照新法可以和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将不再是所服务企业的员工,而只是由劳务公司派到企业工作的人员———较之此前引起舆论关注的“华为风波”而言,劳务派遣对员工利益的损害显然要更大:不仅会严重损害老员工的情感,而且还要向劳务公司缴纳一笔占工资3%到5%的管理费。不仅如此,他们还得面临劳务公司和用工单位“合谋压低工资”的可能。
就此,《南方周末》提出质问:为什么立法者自认为做了足够严苛规定的劳务派遣,反而会成为众多企业集体规避新法责任的出口呢?其实,不妨将追问更进一步:为何以保护劳动者利益为鲜明特色的《劳动合同法》,所实际达成的政策效果,却是一再对劳动者利益的伤害呢?
最容易想到的,当然是法律设计和实施中的不完善。试想,如果《劳动合同法》能够立即施行,而不是拖到半年多以后,那么眼下的辞退老员工风潮以及“华为示范效应”,恐怕就不会发生。同样,如果《劳动合同法》不只是粗略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是对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员工的具体条件以及占用工总数的百分比等做出更明确的规定,企业这种使用“劳务派遣”的手段规避新法就不像这般可以任意而为,情况也许就会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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