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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自定"是前提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07-17

  近日,中共中央纪委发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解释》,国企老总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情节严重的将被开除党籍。(7月16日《西安晚报》)

  当前我国社会贫富差距与国企内部收入差距呈现越来越大趋势,已经一定程度影响到社会和谐与全民共建共享目标的实现,在这种情形下,着手规范国家与政府具有操控力的国企负责人薪酬标准,是国家与政府对社会贫富差距与国企内部收入差距进行调控的题中之义。尽管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必要在国企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但是国有企业的“国有”性质,以及国企负责人任命一定程度上带有行政命令色彩,与国企更多的是因为享有行政垄断地位而取得较好业绩的诸多事实,决定了国企负责人的薪酬待遇不能简单地向民企老总看齐。更为重要的是,国企业绩的取得利用的是国家的技术设备与资金投入,是全体职工共同努力的结果,如果国企负责人薪酬标准制定过高,与普通职工收入差距过大,属于一种分配制度不公现象,难免甚至必定会引发广大普通职工的质疑与不满,并因此而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需要看到的是,当前所以会出现国企负责人天价薪酬现象,很大程度上与部分国企存在着事实上的负责人自定薪酬现象有关。所以,遏制国企负责人自定或变相自定薪酬现象,是国企负责人薪酬标准能够制定合理的前提,国企老总违规自定薪酬情节严重的将受到严重处罚,抓住了规范国企负责人收入待遇、遏制国企负责人天价薪酬现象的“牛鼻子”。

  国有企业的利润为国家所有,国企负责人在自定或变相自定薪酬标准基础上享受天价薪酬,实际也是一种变相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与减少。从这个意义上说,国企负责人自定薪酬标准,说轻点是一种违纪、违规做法,说严重点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所以,禁止国企负责人自定薪酬标准,也是维护国家利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必要之举,是严肃法纪与法律规定必然提出的要求。

  即便是民营企业老总,他们的薪酬标准也要受到出资人的制约,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是国家与全体国民,所以国企负责人的薪酬标准理应由为国家代行管理之责及国民委托其进行监管的政府有关部门,在综合必要的激励机制与国民普遍收入标准及国企内部收入差距等诸多因素基础上、在获得国企出资人普遍认可情形下合理制订,否则,国企负责人撇开出资人与政府有关部门自定薪酬,即是对于广大出资人权力的僭越,有违国企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程序与制度正义。就此而言,禁止国企负责人自定或变相自定薪酬,实际也是回归国家与全体国民实际出资人地位与权力的需要,是遵守国企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程序、实现国企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正义提出的要求。

  禁止国企负责人自定薪酬标准、遏制国企负责人天价薪酬现象,需要有坚实的制度建设作为保障,除了对自定薪酬情节严重的应予以包括开除党籍在内的党纪政纪处分之外,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与此同时,还要通过在国企建立工资总额控制制度、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强化对于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等方式,健全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建设,完善对于国有企业负责人权力的监管,唯有如此,禁止国企负责人自定薪酬标准要求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国企负责人收入标准才能得到有效规范。(西安晚报 魏文彪 媒体从业者)


【责任编辑:史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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