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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行政问责3月实行
来源:都市时报 发布时间:2008-01-27

  26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 首问责任制 限时办结制的决定》。值得注意的是,今后领导干部在履职中除了决策失误、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等,不求进取、平庸无为也将被问责。

  据介绍,本月13日,省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在全省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省政府结合工作实际出台了行政问责办法和服务承诺、首问责任、限时办结四项制度。建立行政问责办法主要定位是,弥补纪律和法律追究的空档与不足,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并进行问责。服务承诺、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要求行政机关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对行政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向社会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促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准时、规范、高效、负责地对待和办理各种行政事项。

  领导干部被问责可能免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规定:省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州、市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问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态度冷漠、作风粗暴;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暗箱操作、逃避监督;监管不力、处置不当。对于以上情形,只要有省委及上级机关及其领导有指示、批示和通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题案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新闻媒体的报道及其他渠道反映等就将启动问责程序。一经查实,将根据被问责领导干部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其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对于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将从重问责。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法律责任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项制度促行政机关负责高效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 首问责任制 限时办结制的决定》中,服务承诺制规定 :各级行政机关应该履行8项工作承诺: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首问责任制规定:服务对象到行政机关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先接待或受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即为首问责任人。同时强调就算咨询和办事人员要办的事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也必须接下所办件并引荐给相关办事人员,不能说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就可以不予理睬。

  限时办结制度规定:对行政审批、人民群众来信、举办和投诉的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行政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分类确定办理时限,向上级机关报备,并向社会公告。能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及时部署和落实。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政策的,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昆明日报)

  云南行政问责3月1日实行

  针对少数机关干部还存在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态度冷漠、作风粗暴等现象,严重影响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省政府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自今年3月1日起,云南正式实行行政问责,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

省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州、市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有下列10种情形之一的,将要被问责。10种情形包括: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态度冷漠、作风粗暴;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暗箱操作、逃避监督;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问责方式共有10种: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问责办法强调,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领导干部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被问责的;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法律责任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此外,以上级机关及其领导指示、批示和通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控告;新闻媒体报道等渠道反映出的需要问责问题的,由省监察厅初步核实,最终由省政府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据介绍,云南省建立的行政问责办法,是除纪律和法律追究手段外,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管理制度,与纪律、法律追究形成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弥补纪律追究和法律追究的空档与不足,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并进行问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是省政府对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州市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实施问责的具体办法,是以省政府名义制订的第一个行政问责办法,弥补了现有法律监督和纪律监督的不足,补充了行政监督手段,使未触犯法律、违反纪律的不作为、乱作为有了追究责任的依据。(杨蓓 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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