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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石林设特级保护区 买卖石景最高罚十五万
来源:中新社云南分社 发布时间:2008-05-10

  中新社昆明五月九日电 (记者 甘娜)云南旅游胜地、世界自然遗产石林风景区将增设特级保护区,实行四级保护,买卖景区石景最高将被罚十五万元人民币。


  昆明市人大今日对外发布,《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将于今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石林风景名胜区的执法主体及其职责,明确规定,由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石林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并明确了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条例》根据《石林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增设了特级保护区,实行四级保护。特级保护区是全面体现石林喀斯特地质、地貌、遗迹和天然名胜的区域。《条例》中新增了对景区内挖沙取土行为的规范,禁止销售、购买、运输石林景区内的石峰、石芽、石笋、石钟乳、石柱等,违反者将没收所销售、运输、购买的石景和违法所得;销售者和购买者恶意串通的,分别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距省会昆明七十公里的石林风景区是云南旅游业的标识及“航母”,其总面积约三百五十平方公里。建园于一九三一年的石林公园,一九八二年被国务院列为中国首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之一,是中国著名的旅游胜地,也是世界闻名的喀斯特地区之一,被人们赞誉为“天下第一奇观”。由云南石林、贵州荔波、重庆武隆共同组成的“中国南方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申报项目,二00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在第三十一届世界遗产大会上获全票通过,成功地跻身于世界自然遗产之列。(完)


【责任编辑: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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