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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8月1日起卖注水肉罚20万
来源:本网综合 发布时间:2008-07-28

  记者今日从昆明市商务局屠管处获悉,8月1日起全国将施行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条例》对未获得生猪屠宰许可证屠宰生猪的,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最高可处以20万元的罚款。

  这次修订条例的重点内容之一,是补充、增加了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等。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及个人提供场所等。

  据悉,新修订的《条例》为了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有效制止违法行为,不仅增加规定了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还加大了对非法屠宰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提出,未获得生猪屠宰许可证屠宰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为非法屠宰生猪提供屠宰场所、屠宰工具、运输工具或仓储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猪屠宰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屠宰厂(场)外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和工具,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并对负有责任的销售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目前,昆明市商务局正在进行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前的宣传和市场规范工作,并将在新《条例》实施后加大对生猪屠宰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责任编辑:史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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