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是个公安败类
2007年6月,胡新建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逮捕。从八面威风的看守所所长成为阶下囚,胡新建认为都是魏荣这个女人祸害的,愤怒地举报了老情人6月27日。魏荣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被逮捕。
把落狱的责任都推到魏荣身上,胡新建显然是想逃避一些罪责。其实,他除了是好色之徒外,常利用手中权力胡作非为,劣质斑斑――
2003年下半年的一天,滁州市公安局许某给胡新建打电话称,自己弟弟的朋友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被刑拘,能不能办取保候审。胡一口答应帮忙。后经胡新建批准,对徐某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许某在市公安局110大门旁塞给胡新建2000元“感谢费”。
2004年5月13日下午在滁州市一家旅社发生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葛某为朋友朱某向旅社老板王某(另案处理)借款3万元担保,朱某欠账未还下落不明。那天下午,王某安排手下郑某等人将葛非法拘禁在旅社里。5月15日中午,葛某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解救。此后,郑某等人均被判刑。王老板为逃脱刑事追究,托其弟弟、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治安大队原副大队长刘某、魏荣分别找到时任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胡新建,要求胡为王某开脱,并宴请了胡新建,送给他四条中华牌香烟。
当承办民警要求对现场抓获的王某的几名手下刑拘,谈到王某可能也构成非法拘禁罪时,胡新建说,“先把现场抓获的3个人拘留,王的事先放一放以后再说。”在报捕时,承办民警坚持在报捕书把王某列为第一犯罪嫌疑人,写好报捕书后直接到胡新建办公室找胡签字,胡看看了报捕书对承办民警说,王某不要报捕。那民警只好重写了第二份报捕书,把王某名字去掉。在研究起诉书时,胡新建又主张检察院批捕几个人,他就移送起诉几个人,致使王某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后来一民警受王某委托到胡的办公室,往他抽屉里塞了一个信封,告诉他“这是老王给你的。” 胡新建一个人时数了数,信封里刚好装了1万元。
情人双双落狱
2007年9月27日,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同时向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魏荣犯受贿罪、介绍贿赂罪、敲诈勒索罪;指控胡新建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
在法庭上,魏荣及辩护人辩称:魏荣虽然有介绍贿赂行为,但行贿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受贿人又未被生效判决确定构成受贿罪,所以对她定罪不公正。魏荣以其妹妹的名义与金煌公司签订购房协议,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魏荣不具备受贿的主体资格,客观上也不具备受贿的行为。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魏荣与规划局王局长共谋、合谋、通谋索贿的主观故意和客观事实。所以起诉书认定魏荣构成受贿罪不能成立。魏荣认为,自己没有敲诈勒索胡新建。 “两次共要了10万元,都是为胡新建怀孕打胎,是胡新建自愿对伤害自己后、分手前的一种补偿。” 魏荣说。
法院认为,魏荣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索取购房差价4.822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魏荣多次在行贿人和司法工作人员之间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也已构成介绍贿赂罪;魏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迫使胡新建交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还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魏荣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2007年11月29日,南谯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魏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同一天,南谯区人民法院认定胡新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胡新建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致其逃脱刑事追究,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因胡新建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属于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以胡新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特约撰稿:周瑞平 摄影:姜华 海一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