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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律维护了我们的权益”
来源:云南法制报 发布时间:2008-07-10

  7月4日下午,省高级人民法院。

  周春生和几位村民代表带着一面写有“法律是靠山、百姓最心安”的锦旗送到了法官刘立新的手里,感谢省高院在师宗县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中作出的客观公正的判决。“我们认为省高院的判决是比较公平、公正的,我们接受判决的结果。”周春生说。

给法官送锦旗

  土地归属之争

  “我们两村土地归属的争议由来已久”,时间回溯到1952年,师宗县丹凤镇招设村民小组与小河口村民小组便对在两村地界的大石头坡山约448亩土地存有争议,当年土地改革时,两村争议地范围内的部分土地分给招设村许志聪等11户村民耕种,并颁发了土地证。1956年合作社时期,为便于管理,两村以口头协议形式,对大石头坡南侧的荒坡、插花耕地进行了权属确定或者对换,并确定了双方管理的界限,此后多年,两村按调整的界限进行管理。1982年林业三定时,由于双方未到实地核定界限,均由各方自行填写山林证四至界线,造成颁发给双方的山林证互相重叠。此后多年,双方为该土地的所有权问题一直争执不休。1990年12月4日,师宗县丹凤镇人民政府对双方的争议作出(1990)31号《关于招设村与小河口村荒山纠纷的调处决定》。随后,招设村民小组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丹凤镇政府撤销了该调处决定,招设村民小组撤回起诉。同时,招设村民小组又申请师宗县人民政府复议,师宗县人民政府于1991年5月10日作出师政复议(1991)2号复议决定:以原南林局进出木厂公路直对山梁子为界,靠小河口方向归小河口村所有,靠师宗方向归招设村所有;在划归小河口村的部分中以三料场(三料场是指距柏油公路最近的一个料场)为界,三料场以上归小河口村所有,以下包括三料场对招设村民小组所有;凡过去招设村、小河口村各自村民的坟塘,按坟塘穿心三丈照旧管理;原两村“林业三定”所填发的大石头坡山林证作废,由林业部门按上述界限重新填发山林证。

  此后,双方仍对该土地有争议,虽经师宗县政府组织双方多次调处,但均未达成协议。2005年12月26日,师宗县政府依小河口村民小组的申请,作出师政发(2005)58号处理决定。招设村民小组不服,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曲靖市人民政府作出云曲政行复决字(2006)11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林业三定”时发给双方的《山林证》相互冲突,在未作撤销的情况下进行划界都会形成新的冲突,属程序错误。据此,曲靖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撤销师宗县政府颁发的58号处理决定,并责令师宗县政府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07年1月5日,师宗县政府作出了师政发(2007)9号《师宗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丹凤镇小河口村民小组〈山林所有权登记表〉和招设村民小组〈山林证〉的决定》将小河口村1982年4月1日登记的《山林所有权登记表》和招设村民小组1983年9月11日登记的编号为十一的《山林证》予以撤销。同日,县政府作出师政发10号处理决定,该决定中确定了师宗县小河口村民小组与招设村民小组在大石头破南侧的争议地范围,并以县复烤厂西面大门口下侧墩子外7米的E点为起点,向西直对中坡凹子县直机关义务植树基地碑回折20米处(已栽水泥桩)的F点为两村民小组的权属界限,北面属小河口村民小组所有,南面属招设村民小组所有。该处理决定作出后,招设村村民小组还是不服,再次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经曲靖市政府复议后,作出了云曲政行复决字(2007)第6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师政发(2007)10号处理决定,招设村仍不服,随后将县政府起诉至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

  在一审中,法院认为师宗县政府依法有权对招设村民小组与小河口村民小组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该案争议因历史上两村自行调换过部分土地,但现在双方均无证据证明该争议地的权属和界限,也没有合法有效的权属证书。师宗县政府在此前多次调处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结合以前的处理决定,依职权对双方的争议依法作出处理,将争议地点以经纬度明确界线的确权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招设村民小组主张县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的理由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判决维持师宗县政府师政发(2007)10号处理决定。

  对这样的结果,招设村民小组感到无法接受,判决下达后,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到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招设村民小组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维持判决的理由与一审查明和确认的事实相矛盾。其一,县政府未在指定的60日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一审法院确认县政府行政程序合法属于错误认定。其二,争议地自1952年以来就一直归上诉人所有并管理至今,一审判决认定争议双方自行调换土地,土地调整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其三,被上诉人县政府制作出的处理决定将属于上诉人所有的土地,以及至今仍生效的师政复议(1991)2号复议决定确认给上诉人的土地重复划分给小河口村民小组不当。其四,被上诉人县政府并没有结合师政复议(1991)2号复议决定确定的界线进行土地确权,而是将上诉人的部分土地划分给小河口村民小组。一审判决作出被上诉人结合以前的处理决定,依职权作出处理的认定错误。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师政发(2007)10号处理决定。

  针对招设村民小组的上诉请求,师宗县政府答辩称,县政府作出师政发(2007)10号处理决定程序合法,首先,因争议地附着状况有所改变,为彻底解决此纠纷,县政府在坚持原复议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以经纬定点,打桩等方式对争议地界线进行固定。其次,为确保程序上合法,县政府以师政发(2007)9号文对两份交叉重叠的山林证和山林所有权登记表予以撤销。再次,在作出本案被诉处理决定时未能按曲靖市政府复议决定规定的时间下发处理决定,但这时间不属于法定时间,县政府对于双方的争议事实多次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取证,收集了大量的证据,有在卷证据予以证实。该处理决定已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县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正确,希望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第三人下河口村民小组二审中未提出书面意见,其负责人也未出庭陈述意见。

  二审之果

  经过省高院的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师宗县人民政府就招设村民小组与小河口村民小组在大石头破上的土地权属争议于1991年5月10日作出了师政复议(1991)2号复议决定,变更了丹凤镇政府的调处决定,该调处决定自然失去了法律效力。之后,当事人起诉失效的复议决定在未依法撤销或变更的情况下,依然属于生效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在师政复议(1991)2号复议决定有效的情况下,县政府针对同一宗土地权属争议再次作出本案被诉的师政发(2007)10号处理决定,确属程序违法。一审判决维持师政发(2007)10号处理决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也应予以撤销,上诉人的部分上诉理由有理,应予以支持。最后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曲中行初字第一号行政判决;撤销师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师政发(2007)10号《关于丹凤镇小河口村民小组与招设村民小组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处理决定》。

  拿到二审的判决书后,周春生说:“是法律维护了我们的权利”。(记者 王如龙)


【责任编辑: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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